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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3 08:14:41 浏览次数: 【字体: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安人常发〔2017〕13号 


(2017年6月22日安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删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删除第二条。将第(三)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删除,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一)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三条 第(一)项由“同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修改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修改为法制委员会。

五、由第五条变更为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中第(三)项由“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材料”。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及说明,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说明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县人大内司工委或其他工作委员会经过初审修改为“法制委员会经过初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十、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县人大内司工委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为制定机关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未作出适当处理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责成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十一、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修改为规范性文件被撤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主任会议责成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十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县人大内司工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转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十日内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县人大内司工委应通知其限期补报。”修改为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对拒不报送或者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及时处理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纳入绩效考评范畴。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十七、删除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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