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代表小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已于2017年6月22日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年4月2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6月2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做好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及说明,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说明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上述文件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接受备案;
(二)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告知报送机关,并退还已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关五日内补正。
法制委员会应当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组织初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职责分工,一并分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初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法制委员会组织初审。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一并分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初审。
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向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委员会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初审。决定组织初审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一并分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初审。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书》,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处理。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建议未予采纳的,法制委员会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对主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初审一般应当在接受备案、收到审查要求,或者接收审查建议并决定组织初审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未作出适当处理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责成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责成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异议审查期限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研究处理期限。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逾期未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法制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法制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研究决定不组织初审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六条 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外),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法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十日内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法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或者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及时处理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纳入绩效考评范畴。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参与调研;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可以向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法制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2日通过的《安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