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办法
安人常办通[2018]7号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有关单位: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
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办法
(2018年5月17日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开展评议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评议办法。
一、评议方式
评议采取日常评估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指标全部量化。
评议结果实行100分制,其中,日常评估满分值为55分,民主测评满分值为45分,两部分实际分值相加为各被评议单位的最终评议得分。
民主测评采取分时段、分区域、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人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县人大代表(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组成。
二、日常评估项目、分值以及评分标准
日常评估项目:主要是近两年来因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举报与投诉情况、交办问题处理情况、被县纪委(监委)查处情况以及明查暗访发现的情况,满分值为55分。
评分标准:
1.被评议单位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举报或投诉到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信访局、县人大评议办,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分;
2.被查证属实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县人大评议办、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信访局交办到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因工作不力未处理到位的,在第1项的基础上,每件(次)加扣2分;
3.被评议单位因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造成较大影响,单位被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督查考核办等部门通报批评的,在第1项的基础上每件(次)加扣2分;个人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第1项的基础上每人次加扣2分。
4.在人大评议调查组走访调查和县督查考核办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每个问题扣1分。
5.在县人大代表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暗访过程中发现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每个问题扣1分;在暗访过程中对暗访人员进行阻扰的每次扣3分。
6.扣分均在规定的55分基分范围内进行,实行扣分封顶,扣完为止。
三、民主测评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
民主测评45分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占20分;全体县人大代表(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测评占15分;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测评占10分。
民主测评项目为《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开展评议的工作方案》确定的4大方面14项,具体见附件。
四、评议组织
(一)日常评估的组织
日常评估由县人大常委会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信访局、县督查考核办协同配合。具体职责为:
1.县纪委(监委)负责提供被评议单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情况、交办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单位与个人被通报、查处情况。
2.县信访局负责提供被评议单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信访投诉举报查证属实情况以及交办问题处理情况。
3.县优化办负责提供被评议单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情况、交办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单位被通报情况。
4.县督查考核办负责提供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情况。
5.县评议办负责暗访过程中发现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情况。
(二)民主测评的组织
民主测评分会前测评和会中测评两个时段进行。
1.会前测评
⑴县人大代表测评。10月下旬,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该选区的县人大代表(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进行集中测评,县人大常委会派人监督和指导,现场统计并当场公布结果。
⑵服务对象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测评。10月下旬,由评议办组织被评议该对象测评,县纪委(监委)派人监督,现场统计并当场公布结果。
2.会中测评
12月中下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测评,现场统计结果。会上,综合日常评估与民主测评情况,现场统计出各被评议单位的最后评议得分,并当场公布结果。
五、评议保障与监督
1.强化工作监督。成立由县纪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组牵头的评议监督组,同时下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工作评议 “八严禁”规定,全程参与此次工作评议的监督,以此营造风清气正的评议环境。
2.强化客观了解。明查暗访情况、联席会议审查结果和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报告以及各被评议单位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均作为三个类别民主测评的参考依据,确保民主测评的客观公正。
六、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运用问题已由《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开展评议的工作方案》规定,具体内容见方案。
附件: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民主测评表。
抄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副市长,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
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